赵旭东、何利利 | “争”出来的公正
“争”出来的公正
对赣南一村落林权改革的法律人类学考察
编者按:
公正观念的表达过程可被归结为一个“争”和“实践”的过程,在“争”的过程中体现着对公正的诉求过程。公正与否的意义,最后并不一定表现为争的双方相互衡平的结果,强调这种公正与否的意义主要是在‘‘争”的过程中达成的、在相互“争”的过程背后就蕴含着人们对于公正观念的实际表达
本文原载《法律和社会科学》第14卷第1辑(2015),推送时有删减
赵旭东:中国人民大学人类学研究所教授
何利利:时为中国农业大学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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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2006年的8月和2007年1月下旬,我们有幸获得参与福特基金会资助的“林业改革的社会经济影响监测和评估”之江西调研课题研究的机会,在江西吉安地区遂川县下属的一个乡镇,对从2004年开始进行集体林权试点改革的状况进行了详细调査。我们关注的重点主要是从社会学和人类学的学科角度来研究国家的林业改革政策究竟对当地人的社会生活造成了什么样的变化和影响。
在调查过程中,我们注意到国家所推行的自上而下的林业改革并不能获得预期政策效果。很多林农对这项改革感到不理解,觉得没有任何实质上的意义改变,更主要的是有不少林农都在直接或间接地表达着他们心中对这次林改是非好坏的判断。在他们看来,目前的林改主要就是换了一个绿皮的林权证书本本,其他的什么都没有解决,比如林改以前有山场纠纷的现在还是一直有,也并未获得解决;以前山场盗伐的少,现在反而更多了;以前搞不到足够的指标,现在仍存在很大的指标问题等。
在林业改革政策自上而下的推行时,这个过程中自然也出现了大量反对的声音。在调査的过程中,我们发现林农这种反对声音尤其有趣,他们不是直接地跳出来大声声讨,而是以自己独有的方式来表达对整个林改事件的困惑和不满。而关注人们在历经这一过程性事件中的公正态度的表达,是很有研究意义的。
一般认为,公正的观念是在相互冲突中表达出来的,当出现了纠纷或者矛盾,必须要出现一种力量来改变现有的这种状态或者恢复为原有的状态。赵旭东根据在华北一村落的法律人类学考察认为,在中国的乡土社会中,如果先不考虑国家权力向民间社会的渗透及其影响,一种由互惠关系所建构出来的秩序或许是一种大家都乐于服从的约束性义务。如果遵从了这样的原则,相互都可以从中受惠;如果冒犯了,冒犯者就会受到习俗的惩罚。因而,也可以说,互惠的原则实际上是乡土社会秩序维持的基础。这种对相互都有利的“作为互惠的正义”的追求,也成为人们社会行动出现的前提。并且,互惠关系具有差序性,在其背后可以推论存在着一种可以评判公正与否的“差序的正义”的观念。
相互关系上的“差序格局”落实到正义观念上就是人们以关系的亲等差疏来判定正义与否。儒家思想的核心观念是重在“人情”两字,并试图以“差序格局”的思考方式来实践其所倡导的“五伦”。如果依照差序格局中关系距离的远近而获得相对应的利益,这样的结果就应当是正义的,否则就是不正义的。差序正义,其核心含义是指,在对一个人的所作所为做出评价时,当事人所依据的是对方与自己关系的远近以及能够给自己带来的好处或便利的多少。
对于公正的研究有着不同的评价标准体系,比如情理、法理,或者衡平的感觉乃至更为深入的互惠性正义原则,公正原则不具备一时一地的确定性,更不具备广泛的普适性。大部分的学者还是强调公正的原则与社会上的主流观念是一致的,即都认为中国社会是一个差序格局的社会,理应强调以情理或礼法的儒家伦理作为公正的一般原则。
以上对于公正的研究大都是从形式层面来探讨中国人的公正观是什么,缺乏对公正观念具体的表达过程的探究,本研究试图弥补这方面的缺失,并将关注点放到林改这样一个具体的动态的历史性改革事件中,认为人们的公正观念具有表达的共同性特征,可以借由一些关键性事件很好地表达出来,以此来探讨基层社会人们公正观念的表达过程和表达的一般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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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村:一个赣南村落
竹村是赣南林区的一个普通村落。顾名思义,这个村庄的生活与竹子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从调査来看,该村的森林资源主要是以毛竹资源为主,几乎占到了全村山林总面积的60%还多。第一印象也很深刻,刚一步人这个村庄,便不由自主地将整个村子与生长茂密、郁郁葱葱的毛竹联系在一起了。
竹村属于江西省遂川县衙前镇,村里共有265户1017人,11个村民小组。全村共拥有山场面积20,300亩,其中自留山2160亩,责任山17,530亩,村集体经营610亩,是名副其实的林业山村。全村人口1012人,265户,非农业人口14人,劳动力580人,外出务工的有210人。竹村以“李姓”为大姓,还有其他比较大的姓氏,如刘、丁、张、肖、彭诸姓。全村分为11个村民小组,各个村民小组就分布在通往遂川县城的公路两旁,依山傍水,交通十分便利。
竹村地理位置属于赣南,大多数的村民都是客家人。对于客家人而言,他们的传统就是耕读传家以及敬畏祖先,这种传统曾经是凝聚村落共同意识的核心价值体系。基本上每个稍大一点的姓氏都会有自己的祠堂,祠堂的装饰基本上统一,都是中间一个天井的建筑格局,厅堂正中供奉祖先的牌位,所有的起支撑作用的厅堂的柱子上都有各种的对联,字里行间都是儒家的思想。
但这些教化形式似乎都无法在当下现实的情境中遭遇到,宗族祠堂已经破落,很少再有人将祠堂看作村落的中心,许多的事务也不必在祠堂中解决,特别是那些不断发生的林地纠纷,更使得过去强调秩序、讲求和解的家族团结意识难于寻觅了。
3
山场之争与公正的表达
大禾坑山场,坐落于衙前竹村遂新公路边,总面积有1753亩,自建国初至农业合作化运动期间,一直属于f集体所有林。1962年大禾坑山场被落实到洋金坑生产队经营管理,到1973年,上级政府号召兴办林场发展林业生产。经当时上芫大队党支部、管委会研究,决定兴办一个林场,并将洋金坑生产队经管的大禾坑山场全部划拨给队办林场作造林基地使用。由此,大禾坑山场又从小组山场转变为村集体所有的山场。
1973年大禾坑山场被收归为大队林场之后,队办林场开始雇请浙江籍民工清山营造杉木林200多亩,当时还建筑一栋简易木棚作办公场地。1974年,大队党支部、管委会又组织了一个生产队的社员劳力对该山场进行投工投劳,并营造杉木200多亩。这两年间共造杉木林431亩。经过集体林场的几十年精心管护,这431亩人工杉木林已全部成林,即将得到丰厚回报。
在1988年,竹村委会为完成对大禾坑剩余的1300多亩残次林的改造,村办林场又申请世界银行贷款,投资数万元清山造林。经过两年多的艰苦营造,于1990年春完成了对剩余山场的改造任务,新造杉木幼林1300多亩。至此,大禾坑山场已全部由集体林场投资造林完毕。
以后十几年间,集体林场又对新造的杉木林进行补种,斩山抚育,实行了长年累月的精心管护。30多年过去之后,当年由竹村全体社员投工投劳流血流汗营造的431亩杉木林已全部成林,即将获得可观的经济效益;大禾坑山场新造的1300多亩幼杉也长势喜人。
2000年8月,竹村委会为偿还巨额债务,决定对大禾坑已成林的431亩人工杉木林进行砍伐,并召开了党员、小组长、村民代表联席会议,宣布了砍伐方案及和与三个小组(上陂组、下紫阁组、龙窝组)的农户关于大禾坑山场的杉木林利润分成方案。与会的党员、小组长、村民代表当时大惑不解:明明是集体林场营造的林木,怎么要和这三个小组的农户进行利润分红?与会人员当场质问村干部,并要求村委会对此事作出解释。
2000年9月公开此事后,绝大部分的村民表示强烈震惊和极大反对,由此而产生的村委会与农户之间的矛盾异常尖锐。经与会的村民代表们进一步了解情况,并查阅了十几年前的村委会会议记录本,发现了事实的原委:原来在1984年,当时的村支部、村委会的领导人借进一步完善林业生产责任制之机,于1984年4月26日由村支部牵头召开了一个只有六人参加的“支委扩大会议”,将属于集体林场所有的大禾坑大部分山场承包给上陂、下紫角、龙窝三个小组的农户单独经营管理,并与之签订了“责任山承包合同书”,而其中上陂小组的农户又承包了大部分的山场。其他八个村民小组的农户及当时的党员、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对此事一无所知。
2000年10月3日,竹村的其他八个村民小组100多户主村民联名向县人民政府、县林业局山林纠纷办、衙前乡人民政府递交了《衙前乡竹村彭屋、上紫阁、乌竹、和朝、洋金、小龙口、廖屋、牛塘八个村民小组要求村委会收回大禾坑集体山场经营管理权的联合申述状》。上级政府也派了调査组到竹村调査此事。但由于历史和客观的原因,并没有对此纠纷作出明确的裁定。只是把大禾坑山场列为“有争议和纠纷山场”,并批复:“在没有解决纠纷和争议之前,此山场的林木不准砍伐和生产”,并调销了该年度大禾坑山场林木采伐许可证,山场纠纷因此悬而未决,一直拖到如今。
2005年11月22日,竹村的这八个村民小组联名向遂川县人民政府、遂川县林业局提交要求村委会收回大禾坑集体山场经营管理权的行政复议书,以各小组组长为村民代表,主张:要求村委会立即解除大禾坑山场与各承包户的“责任山承包合同书”及“山林联营协议书”,收回上述山场的经营管理权,村办林场所造的林归村集体所有;1974年各生产队(组)投工投劳造的林归各生产队(组)所有,山林界址按当年各生产队(组)清山造林界址为准。
可以说,大禾坑山场的纠纷缘起于国家最近二十多年来的林改政策的变迁,是由于国家的林业改革政策造成的历史性遗留问题,原本是由村集体兴办的大队林场拥有的山场资产,经过国家林业政策的变革后,由集体所有走向了必须落实到家户承包的方式,山场也由集体的规模化经营变成了碎片化的家户经营。
从1981年开始,国家开始逐步落实家庭联产土地承包责任制,而在林区则已初步落实了自留山的分山到户,国家规定每人自留山场的面积约为1-2亩。一直到1984年,为了落实“林业三定”的政策,竹村感到必须要将村里剩下的山场全部划分到户的行政压力,也必须履行国家的行政号召。因此村里这一次的责任山落实到户主要还是在20世纪60年代初在竹村开展的“四固定”的基础上,再适当进行山场面积的调整划分,即不是在全村范围内进行山场面积的统一的重新调整,只是在固定到各组所有的山场面积里再重新将山场承包到各自户里,这种维持“四固定”的山场分配方式,由此也就造成了组与组间山场规模的极大的不均等。随着山场资源的经济效用对农户生计的作用日益明显和重要,更容易引发日后的争夺山场资源的冲突。
毫无疑问,大禾坑山场的纠纷爆发的背景就缘于此种情况。一位村民告诉我们:1962年的“四固定”,就是那个山离那个组较近,就归那个组管。我们村靠里头的组人口住得比较散,附近的山多,分的山就较多;靠外头的组,像我们组人口住得比较密集,分的山比较少。里边的山多,一家能有几百亩,外边一个组的山才能抵里边两三家的山(依据2007年8月20日对上陂组村民肖荣吉的访谈)。
竹村共有11个村民小组,全都分散在竹村到其所属的县城遂川县城的于新公路的两旁。靠里头的组,是指离县城方向较近的组,靠外头的组,则指离衙前镇政府较近的组。分到大禾坑山场的C方的那三个小组就是靠外头的组,而NC方的另八个组所处的位置则偏里边,离县城的距离较近。
为什么有些组的山多,有些组的山很少?我们这组因为人口少,所以分的山场较多,我刚插门到这边的时候,整个组才五六十个人。六几年分山时,“四固定”,上头规定这片山归这个组,那片山归那个组所有。那时不是分,是搞固定,不搞面积,就固定哪个山场给谁。八几年分山的时候也不是全村打乱了重新分的,而是每个组各自按照人口重新分。(廖立根,NC廖屋组,8月22日)
大禾坑山场自1973年开始就被收归为上芫大队林场来经营,当时队办林场集体投工投劳营造山林,同时还将一部分山场承包给了外地民工来营造山林,共计造了有431亩的杉木山场,这些都是竹村集体共有的资产。
在1984年,当时竹村的村支部、村委会的个别领导人为了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林业生产责任制(“林业三定”),同时为了均衡村内各组间山场资源过于不均的现状,决定将属于集体林场所有的大禾坑的大部分山场划分给了C方的上陂、下紫阁、龙窝三个小组的农户们单独来承包经营,并与之签订了“责任山承包合同书”,而其中上陂小组的农户又承包了大禾坑的近2/3面积的山场。据说NC方的其他8个村民小组的农户及当时的党员、村民小组长和村民代表们对此事是一无所知。
4
“争“”的目的
这1700多亩有争议的林地问题,也被称为是“大禾坑山场事件”,是这个村的历史遗留问题,这个事件跟那块山场紧密地联系在了一起,随着这次2004年林改的推进,这个问题也变得越来越突出,成为了村里当下的一个公共话题,几乎是每一个村民都知道。站在不同的角度上会得出对同一事件的不同见解,也表明了这是一个存有极大争议的纠纷事件,内中涌动着不同方争夺各自利益的博弈策略,以及他们对于整个事件的发展过程的公正与否的不同界说。
人们确实是在竞争、在相互角逐,但竞争的对象并非真正一定是实体的物,即实际的物质利益。换言之,物质的利益可能是退隐其次的,真正重要的是在其争逐的物的背后蕴含了丰富的文化隐喻,很多时候都表现为在争自身所谓的面子、争荣誉等。
从生活方式上看,过去林区的农民们与非林区的农民在生活方式上并没有什么差别,主要还是以田谋生,将田地的拥有视为是一个家庭最重要也必争的主要财产,田产有祖宗田和族田之说,将田地内化为个人人格独立的必要组成部分,而林地却时常被忽略。一个村落的个体在其真正独立生活开始,势必要获得一份从父母那里分来的田产之后,这才被认可为个体的真正独立与成熟。因此,在这种意义上说,田地被内化为成熟个体的人格的一部分,丧失了基本足够的田地,人格也因之缺失了一部分而不完整。
而在现今的林区,林农们已确实获得了一般农民所没有的林地资源,其生活方式对山场的依赖程度也越来越明显,越来越重要。或许能够类比的推论,林地的重要性也已慢慢内化为林农生活和人格的一部分。由此,对林地的争夺,争夺山场,就不仅仅是去争夺山场的经济效益,争夺的背后最主要还是在进行人与人间的面子和尊严的较量,林地的重要意义也由此发生了转换,向着人格象征意义的巨大转换。
在分山到户之前,林农们对林地完全没有什么自主权,那个时候林地还主要由国家和集体来掌控。20世纪80年代分山到户至20世纪90年代期间,林地的市场还是控制得较为严格,林地不得随意流转买卖,林木资源的售卖也得经由专门的部门负责收购和销售。因此,林地对于人们生计的重要性在那时也尚不明显。再加上国家政策的反复不定,人们对于政策存有很强的猜疑,没有长期稳定的信任感,导致人对林地资源的掌控欲望不旺盛,林子在很多时候成为了林农可有可无的附庸物。这个时期的林农主要盘算的是山场可见的短期经济效益,如何寻求法子尽快将山上的树木变成补贴家用的现钱是他们最关心的事情,这也是乱砍滥伐最为严重的时期,林农不将山场看成同田地一样可以进行长期的投资和规划,认为现在的山场只是名义上归自家,但没有实质性的获益权利,普遍表现出对国家林业政策的不稳定看法。
20世纪90年代末至此次2004年的林改,林业市场开始逐渐放活。为着搞活林业的市场化经营,各个地方也陆续调整了当地的林业发展政策,林农开始逐渐尝到山场到户的真正甜头,对山场的重视程度逐渐高涨。随着林地资源的经济重要性日益凸显,林农生计的一部分开始固定由山场收益组成,“靠山吃山”的效用彻底显现了出来。有很多林农现在都说,山场很重要,没有了山场吃什么呢,山场是不会轻易卖的,将来要传下去给自己的儿子,如果山场都没有了,那他们当农民的意义也就没了。如果没有了山场,就只有可怜的几分地,势必得出去打工才能过活,但是家里有一些山场,靠着光卖卖山上的材料还是可以生活下去的。现在如果一家被剥夺了山场的话,势必会引发大动干戈之势,甚者直接对簿公堂。
可见,在林业改革中所涌发的大量纠纷中,不仅仅是争夺表面上的山场的经济利益,更深层的背后原因是这些纠纷触及了人们的生存底线,破坏了作为林农生存之本的“命根子”,打碎了支撑人们脸面的基础之一,用林农自己的话来说就是没有了山场,还在这儿当什么农民”。
5
“争”的基本原则
在大禾坑的纠纷事件中,我们可以看见在不同方对各自利益争夺的界说中,各方使用了各自不同的策略。总体来说,从该事件中可以发现纠纷的争夺策略中蕴含有以下两个原则:
一是“争”本身具有等级结构。在相互争夺的行动中,人们的利益之争呈现出等级序列来,即争是有地域和范围上的限制的,具有一定的层次性。具体而言,这种等级结构表现为具有一定的差序性,当纠纷涉及个人的利益及面子时,争仅限于个体之间的相互之争;当纠纷涉及组与组间的利益时,个体之争便扩展为组间相争;而当纠纷的利益扩展到村级与村级组织之间时,更大范围的村落相争便逐步被卷人进来。必须说明的是,在划分这种等级结构时,并非是严格单一的划分,往往是随着一个事件的发展过程而逐步升级为其他层次的争,是一个涉及不同层次之间的争的相互交融的过程。
根据费孝通的“差序格局”,我们同样可以说在人们相互争夺利益的过程里,表现出的是一种“差序性的争”的格局。个人以己为中心,按着与自身关系和利益的密切程度,由内向外的层次扩展,卷入争当中的主体也发生着变化。由此,以个人为中心,争的主体也逐步从个体之争往外一层层扩展为组群、族群到村落共同体之间的相互争夺。
前文已经谈到,由于山场是属于一个家庭共有的财产,并未在家庭内部进行详细的分割,故与山场有关的纠纷往往发生于家庭与家庭之间,真正发生在家庭内部的个人或小家庭之间来相互争夺山场的纠纷是很少的。“争”山场的事件主要还是以家庭作为基本单位,再到组、村乃至更高的群体层面之争。
二是“争”具有历史情景性。“争”的行为具有场域性,与特定的情境有关,并往往与历史相勾连。在一定的历史时刻和情景下,有些东西是不用去争夺的,没有那么重要的实质意义,包括物质利益或者象征意义,如名誉和面子,去争的话,可能还会犯错,比如集体化时期的林地。
但是一旦场景转换,此时不同以往了,过去没有引起争议的物件陡然变成了各方竞相争逐的目标,当时不争的东西现在却成了各自必争的,这是与历史情境紧密相关联的。由此在分析大禾坑的纠纷事件的来龙去脉中,林业改革的历史背景也就变得至关重要了。
大禾坑山场的纠纷,可以说是一种内部的冲突,即村落内部的冲突,主要的纠纷当事人既是全村的每个村民,也是以组为单位的村级小组组织村民NC方,即未分得打禾坑山场的八个村民小组,是挑起此纠纷事件的主要不满者,按照他们的意见来说,这个山场纠纷最初是由以某些个别村干部的权力手段搞以权谋私的交易,先将由村集体在20世纪70年代造的林低价卖给外地的老板,村干部从中捞了些渔利,之后又秘密地分给了村内的其他三个小组,这中间也存在着一些暗中交易,其中当年的村支书所在的小组分得了那块山场的一大半,而当时参与填表的人都与在任的村干部有亲戚关系。当年参与此事的村长也分得了50亩的山场。这样的分法是不公正的,显然不能得到大家的认可。
这些村民的意见代表着显然是现在纠纷事件中的主要争夺方,他们的主要理据是认为自古以来就没有这样分山的,将那块山场的历史溯源到最早的解放初期的“打土豪、分田地”时期,说按国家的政策,那块山场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至80年代一直都是由村集体所有和经营的,一直都是全村的劳力进行投人。不可能就这么的成了那三个小组的山场。甚至认为当时的村委领导擅自行私,没有召开会议通报全村,严重损害了全体村民的切身利益,现在要求村集体收回山场重归集体所有,山场的所有收益由全村共享。
对他们而言,首先,山场自古以来的历史是最有说服力的根据,这个历史中蕴含了丰富的国家政策、地方法规以及当地的实践传统,不能否认和颠倒过去至今的历史做法。其次,在现今的历史背景下,国家的政策倡导经济效益最大化,放活林地资源的流转政策和市场,可见林地资源的经济效用无论在官方层面还是在村民日常的生计层面上都是越来越重要的,山场对于林农的重要性便一下子凸显出来,这是NC方村民必须要奋力去争取的经济利益。
NC方的村民认为,无论是山场的过去历史,还是林改的现在政策,他们都是情理在握,历史和政策都承认“谁造林谁收益”、“共同造林共同收益”的原则,他们是历史上的共同造林者,理应在现在享受那块山场的收益。为了争夺这一块山场,我们还不难发现,作为纠纷发难者的NC方,一直或私下或公开地谈论当时村委干部的不公,并将此所谓的谋私不公的行为在纠纷的申述状中大书特书加以强调,他们的激烈斗争就是要以此表达他们对这种不公正做法的不满和发泄。随着纠纷的进一步延续,我们发现纠纷的矛头从最初的针对村委领导转变为对另三个小组的不满,认为这三个小组靠的都是村委会的裙带关系,如果放任那块山场落入那三个小组手中,就是对整个村庄过去造林历史的否认,这是坚决不行的,在当地林农看来,争也就是争这个理。
而另一方主要当事人C方在谈到这个纠纷时,也总是在饶有兴致地详述山场过去的历史状况,那时没有人去理会山林的好坏和多少,分多分少、分好分次都没有人来争,以前的林子主要还是国家的和集体的,就是私人的林子,也根本没有人很去在意,国家控制了山场的材料不能随意买卖流通,得国家统一购销和分配贏利,个人需要用材时也可随意去私人的山上砍些材料来使用,完全产生不了个人间的山场争执和纠纷,只在集体层面上如村村之间、乡乡之间、县际与省际之间会有较大的山场之争。
C方一直饱含气愤,认为对过去都完全不理会不争的东西,现在其他的人一看到政策改变便盯着经济效益专门来捣乱,其实真正分给各户的也只有几百块钱,而且事实上C方之所以分得该争议山场是因为过去的政策“四固定”时分给他们的山场太少,之后村委才专门调整弥补给他们的,其他组的人来争就真的是很不对,大家都得要尊重过去的林业政策,不能光C方基于自身利益承认过去的山场分法,到现在政策稍一变,就不尊重了,要尊重历史,不应该是现在NC方那样的尊重法,要尊重就得将全村的山场全部收回再统一再分,否则不能就仅对他们C方进行不平等对待,山场是不可能退回去的,要不就全村各组都一视同仁,平等对待。
双方当事人NC方和C方是各持理据,都认为自己这方在“理”,自己的申述才是公正的,纠纷双方所坚持的“理”和标准,实质上就是他们自身所持有的公正观念,因为只要当事人觉得自己有“理”了,必然认为自己的行为是公正的。
归纳起来,不难发现双方据理力“争”的共性:一是双方各自都在坚持公正表达的历史性原则居第一位,即认为公正不公正得由历史来说话,历史以来的状态是怎样就应该维持怎样,要尊重和维护过去的历史状态。二是双方都积极主动地采纳国家的政策话语来维护自己利益争夺的权利,都希望将自己的争夺行为纳入到国家政策认可的合法渠道,即要合“国法”,双方都在不同程度上认同国家以往的历史政策,主要是“四固定”政策和“林业三定”政策,都以政策的历史情境性作为争夺的主要武器。三是都注重在“争”的过程中维护各自的利益,这个利益不一定是经济利益,更主要是这里的“争”隐喻着个人和集体的利益背后的面子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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